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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36/2018-00536 文号: 通价检〔2018〕109号
信息来源: 365网站滚球盘 生成日期: 2018年05月25日
生效日期: 2018-05-10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南通市宾馆酒店行业价格行为规范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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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18109附件.doc

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南通市宾馆酒店行业价格行为规范的通知

各宾馆酒店经营者,各县(市)、区物价局(发改委),通州湾示范区经发局:

为规范宾馆酒店市场价格行为,维护宾馆酒店行业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宾馆酒店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价格条例》《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南通市宾馆酒店行业价格行为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365网站滚球盘

                                2018510

 

                                    南通市宾馆酒店行业价格行为规范(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宾馆酒店市场价格行为,维护宾馆酒店行业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宾馆酒店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价格条例》《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南通市行政区域内宾馆酒店的价格行为及其行业管理适用本规范。其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宾馆酒店,是指利用专门住宿设施,主要以“元/间(套)·天(夜)”或者以“元/小时”为计价单位,提供住宿及其他相关服务的合法经营场所,包括宾馆、酒店、快捷酒店、旅社等。

第四条 宾馆酒店行业价格行为实行属地管理,价格主管部门对宾馆酒店行业经营者执行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第五条 宾馆酒店行业协会应当在价格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制定行业自律公约,发挥行业自律作用,督促宾馆酒店经营者自觉遵守各项价格法律、法规,规范经营行为,主动妥善处理价格矛盾纠纷,引导全行业合法诚信经营。

第六条 宾馆酒店经营者和行业协会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遵循诚实守信、质价相符、公平竞争的原则,合理制定价格,自觉规范价格行为。

第七条 宾馆酒店经营者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做到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规范、标示醒目,价格有变动的,应当及时更新。鼓励明码实价。

应当在总服务台或收费场所的醒目位置以价目牌(表)、电子标价等方式进行明码标价,内容主要包括:宾馆酒店名称、客房类型、挂牌价、计价单位、日期、酒店服务电话、价格举报投诉电话等(详见附件)。经营者可以设计适合本行业经营特点的个性化特色价目牌(表),但须包含以上内容。

宾馆酒店标示价格一律以阿拉伯数字标明人民币金额。涉外经营服务的经营者必须同时使用中、外文标价的,不得实行内、外宾两种价格。

消费者通过第三方平台预订的价格,如果续住,执行价格与预订价格不一致时,经营者应当提前告知消费者。

商品或者服务实行先消费后结算的,经营者应当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前,告知并经消费者确认所消费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价格。经营者在结算时应当出具列有具体收款项目和价格的单据或者发票。

第八条 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对所销售的菜肴、商品(包括烟酒、饮料、水果、食品及其他各类商品)和提供的服务实行明码标价。

提供与宾馆酒店服务相关的会议场所租赁、文体娱乐、休闲保健、旅客接送、洗衣、送餐、打字复印等其他服务的,应当在经营场所或者醒目位置公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等内容。对在宾馆酒店内提供的需另外支付价款的商品,应当在该商品上或客房内显著位置以标价签或价目表等方式明码标价。对住宿旅客提供的免费服务和商品,应当一并标示清楚。

遗失、污染或损坏物品的赔偿标准,应当按照公平等价的原则,参考市场价确定,并用标签或表格等方式标示。

第九条 经营者开展直接或者间接降低商品和服务价格的优惠促销活动,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明示优惠促销的原因、方式、规则、期限、范围,以及相关限制性条件等内容。未明示限制性条件的,视为无限制性条件。

第十条 宾馆酒店经营者与消费者没有约定住宿时间结算方式的,住宿时间按照宾馆酒店在入住登记处醒目位置明示的方式结算。经营者应当将该结算方式在消费者住宿预订或者登记入住时告知消费者

宾馆酒店经营者消费者约定住宿时间结算方式的,住宿时间按照约定的方式结算,经营者应当将约定的结算方式作书面记录,并在消费者住宿预订或者登记入住时经消费者确认。

第十一条 宾馆酒店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未明码标价的;

(二)明码标价内容填写不全,缺项、漏项的;

(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服务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

(四)模糊标价或随意标示最低价和最高价,诱导消费者消费的;

(五)使用虚假的或者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方式,诱导消费者消费的;

(六)谎称销售价格低于其他经营者的销售价格,诱导消费者消费的;

(七)虚构原价、降价原因或者虚假优惠折扣,诱导消费者消费的;

(八)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附加条件的;

(九)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

(十)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第十二条 宾馆酒店经营者应当根据经营条件建立内部价格管理制度,明确价格管理责任人,配备专(兼)职物价员,准确记录商品和服务的经营成本和价格变动情况。

第十三条 宾馆酒店经营者应当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监督检查所需的资料。

第十四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建立企业价格信用信息管理制度,记录并适时公开宾馆酒店经营者价格信用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信息,促进经营者依法诚信经营。

第十五条 宾馆酒店经营者违反本规范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本规范由365网站滚球盘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范自201871试行,试行期两年。

附件:宾馆酒店客房价目表(样式)

附件:       

宾馆酒店客房价目表(样式)

酒店名称:

酒店星级:

日期

客房类型

酒店挂牌价

计价单位

备注

平日

周末

节日(时段)

酒店服务电话:

本店退房时间:

举报投诉途径:12358,……。

备注:平日指周日下午至周五中午;周末指周五下午至周日中午;节日(含国家法定节假日及相关调休日)指假期前一日下午至最后一日中午。 

填写说明

一、客房类型:指宾馆酒店各种类型房间,如单人间、套间、标准间、双人间等。

    二、计价单位:客房价格以“元/间(套)·天(夜)”计价;钟点房以“元/小时”计价。

三、宾馆酒店住宿时间的具体结算方法,以及降价、打折、特价等情况应在“备注”栏说明。

 

 

 

检18109附件.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