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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我市工商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1-09-12 字体:[ ]

各县(市)、区物价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各相关工商咨询服务机构:
  为规范我市工商咨询服务机构收费行为,根据《省物价局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苏价费[2010]69号),经研究,就我市工商咨询服务收费标准以及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市区(崇川区、港闸区、开发区,暂不含通州区)范围内从事工商咨询服务的机构的具体收费项目及标准见附表。各县(市)和通州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在不超过市定的标准基础上,明确收费标准。
  二、工商咨询机构从事服务活动,应当遵循公平、诚实信用、自愿、互利的原则,做到“谁委托、谁付费,谁服务、谁收费”。开展服务应与委托方签订委托合同(协议),明确服务收费的项目、标准,收费金额及付款方式、时间,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三、工商咨询机构应当加强内部管理,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工商咨询机构不得以误导或诱导的方式使公民、企业及其他组织接受代理,严禁强制代理或者变相强制代理。
  四、工商咨询服务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工商咨询机构应当在收费场所等醒目位置公示服务操作规范,服务收费项目及其标准。收费使用合法票据,收入纳入财务管理,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事业单位或其他非企业组织从事工商咨询服务,实行收费许可证管理,必须到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领取《收费许可证》后方可收费。
  本通知自2011年10月1日起执行。
  附:南通市工商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二O一一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