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房屋安全鉴定中心:
你中心《关于制定(调整)房屋安全鉴定服务收费标准的建议》收悉。
根据我局成本监审处对中心2010年度的房屋安全鉴定收费的成本监审结论结合本市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的实际情况,经研究,适当调整房屋安全鉴定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房屋安全鉴定必须坚持“自愿委托”的原则,不得强行鉴定和收费。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在出具鉴定报告后方可收取房屋安全鉴定费,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
二、 对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小学和幼儿园校舍、社会福利机
构房屋减半收费;对有关部门认定的低保户和特困职工住宅免收。
三、本通知从2011年10月1日受理的鉴定项目开始执行,原《关于调整房屋安全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通价房[2008]271号)同时废止,请你中心速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的变更手续。
附件:南通市区房屋安全鉴定收费标准
二O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