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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2015年秋季中小学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5-09-04 字体:[ ]

崇川区、港闸区、开发区物价局、教育局(社会事业局),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经济发展局、社会管理局,市各直属学校:
  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公办普通高中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费〔2007〕247号、苏财综〔200753号、苏教财〔200732号)、《省物价局省教育厅转发国家发改委、教育部关于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费〔2010336号)及《关于核定2015年秋季中小学教材零售价格的通知》(苏价费[2015]237号)等文件精神,现将南通市区2015年秋季中小学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义务教育学校收费
  (一)城市公办义务教育学校
  1.住宿费:普通宿舍100元/.学期,条件较好的宿舍按当地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2.伙食费:按照《南通市中小学食堂伙食费管理暂行办法》(通价规〔2012〕1号)执行。
  3.社会实践活动费:50元/.学期。
  4.校服费:按《关于市区中小学校校服价格的通知》(通价费〔2011〕248号)执行。
  (二)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可向在学校就餐的学生收取伙食费,按照《南通市中小学食堂伙食费管理暂行办法》(通价规〔2012〕1号)执行。
  二、市直高中代办费及服务性收费
  (一)代收费项目及标准

 

年级

教材

(含英语录音教材)

作业本费

社会活动

实践费

校服费

高一

   290

80

50

  按通价费[2011]248号等文件执行

高二

     510

80

50

高三

     100

80


  教材选用要严格按照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南通市2015年秋季普通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的通知》(通教基〔201524号)规定执行,学校不得重复征订。
  (二)服务性收费项目为住宿费、伙食费,按照省、市文件规定执行。
  三、教辅材料收费
  各中小学校要严格按照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南通市2014年中小学教辅材料推荐目录》的通知(通教基〔201422号)精神执行。必须坚持“一教一辅”、“学生自愿”、“无偿代购不得牟利”及“收费公示”的原则。同时,要严格执行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教辅材料征订管理的通知》要求。《征订教辅材料告家长书》,加盖学校公盖和校长签名(章)后,由学校发给学生家长,征求家长意见,学校汇总后委托有资质的发行机构代购(各校要将《征订教辅材料告家长书》回执收齐后留存备查)。严禁由教辅发行机构制发《征订教辅材料告家长书》,如查实发行机构到校发放征订单推销教辅材料的,一律清退并追究学校校长的责任。
  四、有关要求
  (一)学校要认真贯彻落实江苏省教育厅、财政厅、审计厅、物价局、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转发教育部等五部门2015年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教办〔201514号)精神,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通过公示牌、公示栏等方式,长期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计费单位、收费减免规定、投诉电话等。
  (二)服务性收费及代收费必须坚持自愿和非营利原则,学校要以书面形式告知学生家长,经同意后方可实施收费;严格落实按学期按实结算的规定,学校要在学期结束后15日内,向同级物价、教育部门报送代办费结算、清退情况。
  (三)对参加中小学素质教育实践基地活动的学生,其收费标准按《关于核定南通市中小学生素质教育实践基地收费标准的通知》(通价费〔2011〕235号)和《关于核定海门市中小学生素质教育实践基地收费标准的通知》(通价费〔2011236号)执行,但不得重复收取。
  (四)学校要严格按照《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切实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5〕96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涉及社会困难群体收费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价费〔2005281号、苏财综〔200575号)等文件精神,落实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和收费优惠政策,确保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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