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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2016—2017学年度第二学期中小学收费标准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2-06 字体:[ ]

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苏通科技产业园区各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
  根据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2016年秋季中小学教材零售价格的通知》(苏价费〔2016183号)、《省物价局 省教育厅转发国家发改委、教育部关于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的通知》(苏价费〔2010336号)等文件精神,现将南通市开发区20162017学年度第二学期中小学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义务教育学校收费
  (一)城市公办义务教育学校
  1.住宿费:普通宿舍100元/.学期,条件较好的宿舍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2.伙食费:按照《南通市中小学食堂伙食费管理暂行办法》(通价规〔2012〕1号)执行。
  3.社会实践活动费:50元/.学期。
  4.校服费:按《关于市区中小学校校服价格的通知》(通价费〔2011〕248号)执行。
  (二)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可向在学校就餐的学生收取伙食费,按照《南通市中小学食堂伙食费管理暂行办法》(通价规〔2012〕1号)执行。
  二、教辅材料收费
  各学校要严格执行《市教育局关于印发的通知》(通教基〔201422号)规定。必须坚持“一教一辅”、“学生自愿”、“无偿代购不得牟利”及“收费公示”的原则。同时,要严格执行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教辅材料征订管理的通知》要求。《征订教辅材料告家长书》,加盖学校公盖和校长签名(章)后,由学校发给学生家长,征求家长意见,学校汇总后委托有资质的发行机构代购(各校要将《征订教辅材料告家长书》回执收齐后留存备查)。严禁由教辅发行机构制发《征订教辅材料告家长书》,如查实发行机构到校发放征订单推销教辅材料的,一律清退并追究学校校长的责任。
  三、有关要求
  (一)学校要认真贯彻落实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转发教育部等四部门 2016年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教办〔201612)文件精神。严格执行收费政策,建立收费公示动态调整机制,通过公示牌、公示栏、校园网络等方式,长期在校园内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计费单位、收费减免规定、投诉电话等,收费政策变化应作及时调整。
  (二)服务性收费及代收费必须坚持自愿和非营利原则,学校要以书面形式告知学生家长,经同意后方可实施收费;严格落实按学期按实结算的规定,学校要在学期结束后15日内,向区物价、教育部门报送代办费结算、清退情况。
  (三)对参加中小学素质教育实践基地活动的学生,其收费标准按《关于核定南通市中小学生素质教育实践基地收费标准的通知》(通价费〔2011〕235号)和《关于核定海门市中小学生素质教育实践基地收费标准的通知》(通价费〔2011236号)执行,但不得重复收取。
  (四)学校要严格按照《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切实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5〕96号)、《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2016年秋季学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入学资助工作的通知》(苏教办助(20161号)等文件精神及要求,落实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和收费优惠政策,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并安心完成学业。
  365网站滚球盘南通市教育局
  20171月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