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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市区建筑垃圾处置收费标准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1-09-21 字体:[ ]

各区物价局、城市管理局(执法局):
  为切实加强市区建筑垃圾管理,维护市容市貌,根据《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及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会议纪要》(2011年5月9日第28号)精神,经研究,现将市区建筑垃圾处置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收费对象
  凡市区范围内(含崇川区、港闸区、开发区,不含通州区)产生各类建筑垃圾(含工程渣土)的单位或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费。
  二、收费标准
  1、建设施工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拆迁)产生的建筑垃圾(含工程渣土),工程建设单位将其运至本辖区建筑垃圾管理部门指定的堆放、处置场所的,按每吨5元缴纳建筑垃圾处置费;经辖区管理部门批准,允许自行解决堆放场所的,减半缴纳建筑垃圾处置费。
  建设(施工)单位需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将建筑垃圾(含工程渣土)运至管理部门指定的处置场所,代运费收费标准由委托方与代运方协商议定。建筑垃圾代运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制。
  2、装饰和修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业主单位或个人应按以下标准缴纳建筑垃圾处置费,居民住宅:每户次不超过4元/平方米;非住宅:每户次不超过5元/平方米。
  三、收费管理
  建筑垃圾处置费由各区具体负责各类建筑垃圾处置的单位收取。收费单位要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并按规定做好价格公示工作;要切实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物价等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乱收费的,将依法严肃处理。
  四、资金管理
  各区要加强对建筑垃圾处置费的管理,所收经费专项用于各区对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管理。
  本通知从2011年10月1日起执行。
                                                 

                                                                   二O一一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