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增强市物价局政府信息工作的透明度,依法行政,保证政府决策的科学性、公正性,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和《南通市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物价局各处室、分局、中心是实施政府信息公开公示制度的责任人。 第三条 市物价局政府信息公开公示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原则。凡涉及社会发展全局、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决策、重大事项、重要行政措施,在颁布施行前,均应向社会公示。公示内容与党和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相一致,不涉及党和国家秘密。 第四条 公示的内容: (一)机构概况、领导及分工; (二)制定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性文件; (三)规划计划; (四)公示公告; (五)人事信息; (六)资金信息; (七)工作动态; 第五条 公示的形式: (一)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物价局子网和市物价局门户网等形式公示; (二)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形式公开; (三)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栏等形式公示; (四)通过印发办事指南、发放便民册等形式公示; (五)其他公示形式。 第六条 根据市物价局政府信息事项变动情况,及时更新公示内容,确保政府信息公开的时效性、准确性,使焦点、热点问题及时向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公示。 第七条 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及时收集群众的主要意见和建议,认真答复、并作出妥善处理,做到事事有答复,件件有落实。 第八条 凡应公示而没有公示以及公示不规范的,或者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不力而出现违法违纪问题的单位和个人,由监察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追究其行政责任,造成重大影响和不良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罚。 第九条本办法自二OO八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