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信息公开 > 信息公开制度

365网站滚球盘政府信息公开听证制度

来源: 365网站滚球盘 发布时间:2013-02-22 字体:[ ]

 

 

  第一条 为了规范365网站滚球盘政府信息公开听证工作,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尊重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实行政府信息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举行听证: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举行听证的;

  (二)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第三条依申请举行听证。行政管理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据申请人、利益关系人的申请,举行听证。

  第四条 听证应当遵循公正、透明、效率、规范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第五条 听证实行告知和回避制度,依法保护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六条 365网站滚球盘办公室负责有关听证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七条 需要举行听证的,应在举行听证会10日前向社会公告听证的时间、地点、主要内容、参加方式、参加人数等。要求参加听证的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告期满后5日内,向听证机关登记。登记的利害关系人数不超过15人的,可以全部参加听证。超过15人的,参加听证的人员由听证机关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确定,但不得少于15人。

  第八条 听证参加人的范围、条件、数量,根据听证事项的内容确定。听证会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团代表、有关部门代表、群众代表等参加。

  第九条 举行听证,设听证主持人,负责组织听证会。听证必须按规定程序进行。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如实、全面、及时形成听证报告,连同听证笔录报局行政负责人审核。

  第十条 听证报告应当作为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听证报告中提出的重要意见,决策中未采纳的,应说明理由,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十一条 当事人提出的听证要求超过法定期限或者不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在收到听证要求之日起3日内制作不予听证通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不予听证。

  当事人要求听证,又无故不参加听证的,听证主持人可以宣布终止听证。

  当事人要求撤回听证的,可以撤回,但不得对本案再次提出听证。当事人撤回听证要求的,应以书面形式提出,确有困难的,也可以口头提出,由组织听证的部门记入笔录。

  第十二条 对应当组织听证而没有组织听证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不得提交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 组织听证的费用由本局承担。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二OO八年五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