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确保市物价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的有效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和《南通市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市物价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 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单位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三条 市物价局各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机构概况、领导及分工; (二)制定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性文件; (三)规划计划; (四)公示公告; (五)人事信息; (六)资金信息; (七)工作动态; 第四条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第五条市物价局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市物价局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本办法自二OO八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