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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宾馆酒店行业价格行为规范(试行)》政策解读

来源: 365网站滚球盘 发布时间:2018-05-25 字体:[ ]

2018年5月10日,市物价局印发《关于印发南通市宾馆酒店行业价格行为规范的通知》。

一、出台的背景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主要矛盾转化的新形势要求市场价格监管部门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求为出发点,进一步转变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机制,加强消费维权,提升监管的法治化水平,努力为经营者和消费者营造公平有序的消费环境。

同时,由于近年来我市宾馆酒店行业还存在住宿收费明码标价要素不规范、不统一,优惠幅度、优惠承诺公示不到位,模糊标价、价外加价等现象。为进一步规范宾馆酒店行业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宾馆酒店行业健康发展,结合南通实际,制定出台《南通市宾馆酒店行业价格行为规范(试行)》。

二、主要内容

2017年12月,市物价局进行了文件起草前的调研摸底,2018年1月至3月进行了文件起草,2018年3月通过网站向社会公众及广大消费者征求意见和建议。同时,向市旅游局、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市消费者权益保障委员会、各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及不同类型的宾馆酒店发放征求意见表。共收到14条具体建议,采纳7条、部分采纳1条、不予采纳6条。

1.执行主体的范围:利用专门住宿设施,主要以“元/间(套)·天(夜)”或者以“元/小时”为计费单位,提供住宿及其他相关服务的合法经营场所,包括宾馆、酒店、快捷酒店、旅社等。

2.定价原则:宾馆酒店经营者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遵循诚实守信、质价相符、公平竞争的原则,合理制定价格,自觉规范价格行为。

3.标价规定:应当在总服务台或收费场所的醒目位置以价目牌(表)、电子标价等方式进行明码标价,内容主要包括:宾馆酒店名称、客房类型、挂牌价、计价单位、日期、酒店服务电话、价格举报投诉电话等。经营者可以设计适合本行业经营特点的个性化特色价目牌(表),但须包含以上内容。同时,鼓励经营者明码实价。

4.禁止的行为:

(一)未明码标价的;

(二)明码标价内容填写不全,缺项、漏项的;

(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服务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

(四)模糊标价或随意标示最低价和最高价,诱导消费者消费的;

(五)使用虚假的或者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方式,诱导消费者消费的;

(六)谎称销售价格低于其他经营者的销售价格,诱导消费者消费的;

(七)虚构原价、降价原因或者虚假优惠折扣,诱导消费者消费的;

(八)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附加条件的;

(九)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

(十)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5.法律责任:宾馆酒店经营者违反本规范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和《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

6.执行时间:自2018年7月1日起试行两年。

原文链接:http://www.hsh-yq.com/ntswjj/jyfwxsf/content/4db9c4ec-c054-40dd-b38e-e8f81cff0ca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