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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修订出台2017年版《江苏省定价目录》有关修订情况

来源: 江苏省物价局 发布时间:2018-01-25 字体:[ ]

一、修订《江苏省定价目录》的背景情况

根据《价格法》的规定,定价目录是规定政府定价权限和范围的法律依据,是政府定价的权力清单。2015年7月10日,经省政府审核同意、国家发改委审定,省物价局在对2002年定价目录修订基础上,公布了《江苏省定价目录》(苏价规[2015]2号)。近年来,随着价格机制改革深入推进,市场竞争程度不断提升,以及国家有关法律修订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对现行目录进行评估修订。根据国家发改委统一部署,去年3月启动对我省2015年版定价目录的评估修订工作,经报省政府审核同意、国家发改委审定,我省是全国第2家经国家发改委批复同意修订的省份。修订后的定价目录将从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二、修订的主要原则

一是坚持全面深化改革。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和省委、省政府《实施意见》提出“到2017年,竞争性领域和环节价格基本放开”的目标,这次修订主要放开可以由市场竞争形成价格的定价项目,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健全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

二是坚持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围绕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的作用,坚持放管结合,把政府定价的范围主要限定在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并强化放开商品和服务价格的事中事后监管。

三是坚持简政放权。按照简政放权、提高效能的原则,将直接面向基层、由地方管理更为有效的区域性特征明显的定价事项,下放给市县管理,进一步调动和发挥基层的积极性。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2015年版《江苏省定价目录》,是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修订出台的,经过评估总体是可行的,修订后的目录保持现行目录的总体框架不变,保持现有13种(类)政府定价大项不变(即电力、燃气、供排水、供热、交通运输、环境卫生服务、医疗服务、教育、养老服务、殡葬服务、文化旅游、保障性住房及物业服务和重要专业服务),主要放开竞争性领域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修订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放开(取消)项目。主要放开(取消)食盐,营利性民办教育,民航服务收费中的货物处理、保管收费,普通废弃物处置,普通公路和城市道路车辆救援服务,再生水价格,垄断性交易市场服务收费中的通信建设、人力资源、房屋交易,安全和消防设施检测、环境监测、委托性产品质量检验收费等23项竞争性领域和环节的价格。

(二)下放项目。将部分医疗服务价格、政府指令性道路客货运价等项目定价权下放市县。目录修订后,在13种(类)定价大项中,除电力价格以外,市县参与其他12种(类)定价大项的管理;在具体的定价项目分工上,经初步测算,市县参与管理的项目比例60%,更加注重调动和发挥基层的积极性。

(三)调整项目。将暂不具备放开条件的房产测绘、港口船舶岸基供电、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等项目,调整到目录脚注说明部分,暂按现行规定管理,视相关改革推进情况、市场竞争程度以及有关法律法规修订进程适时放开。

四、目录下一步的主要贯彻落实措施

一是做好目录的宣传贯彻工作。《江苏省定价目录》是省市县三级政府定价管理的权力清单,要通过广泛的宣传和培训,把新修订的省定价目录宣传好、贯彻好、落实好,既要切实保障市场主体对目录之外市场调节价项目的自主定价权利,也要严格落实目录之内政府定价项目依法定价的责任。

二是严格执行政府定价程序。以国家发改委新修订的《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和《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实施为契机,严格履行政府定价程序,强化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让定价权在阳光下运行,切实把政府定价做到管细、管好、管到位。

三是强化市场价格行为监管。放开不等于不管,价格主管部门将强化对市场调节商品和服务价格的事中事后监管,加强对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的监测预警,建立健全价格行为规则规范,引导价格合理形成;加大价格监督检查和反垄断执法力度,查处侵害消费者权益各类价格违法行为,规范市场价格秩序,把群众的利益维护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