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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修订出台《江苏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的有关情况

来源: 江苏省物价局 发布时间:2018-02-05 字体:[ ]

现行《江苏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是2012年制定的。在反复调研形成办法初稿、征求系统内外部门意见和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基础上,按照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要求,我局已于2017年底前会同省教育厅、财政厅重新修订出台了《江苏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新《办法》将自2018年3月1日施行,有效期五年。

一、《办法》修订的主要依据及背景

(一)修订后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对民办教育收费管理要求作了要求。新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民办学校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根据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确定,向社会公示,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由学校自主决定。据此,民办教育划分为营利性与非营利性两类不同性质,其收费应当实行分类管理。作为学前教育,幼儿园收费管理政策需要及时调整完善,实行分类管理。

(二)落实省人大检查《江苏省学前教育条例》实施情况的反馈建议。2017年5-6月,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检查了《江苏省学前教育条例》贯彻实施情况,并公布了《关于检查<江苏省学前教育条例>实施情况的报告》,指出了有关收费方面存在的问题。对此,我局会同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处理,对我省学前教育状况、问题和对策系统梳理,有针对性地对《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

(三)借鉴部分外省市改革经验。2014年以来,部分外省市已陆续开始对民办学前教育收费实行改革。此次修订的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在结合我省学前教育实际发展情况的基础上,借鉴了部分省市的经验。

二、《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对原《办法》进行了结构调整。原《办法》不分章节。修订后的《办法》共分四个章节,即总则、公办幼儿园收费、民办幼儿园收费以及监督管理,并分别进行了阐述。

(二)细化明确了幼儿园收费项目。修订后的《办法》总则部分第三条至第七条对幼儿园收费项目作了明确规定和详细说明,其中第三条明确学前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收费项目由省级统一管理,收费标准实行属地(即市、县)管理。幼儿园除可收取保育教育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增加了对幼儿园住宿费涵义的表述。根据幼儿园发展实际,在幼儿园服务性收费项目中增设了校车费。

(三)划分了公办幼儿园收费定价权限。在“公办幼儿园收费”章节,第九条对公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及服务性收费中的托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作了明确规定,界定了公办幼儿园收费市、县(市)价格、财政、教育部门的审核审批权限,其中服务性收费中的托管费由设区市、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不再会同财政部门批准;第十三条明确公办幼儿园保教费实行按类定级(我省分类等级为省优质幼儿园、市优质幼儿园、合格园3个等级)收费,依据办园类型、办园条件、地区差异制定差别化收费标准;第十四条对公办幼儿园为0-3周岁婴幼儿提供早期保育教育服务的(含小托班),不再明确上浮金额,具体收费标准由地方进行核定。

(四)完善了公办幼儿园成本分担机制。第十条明确了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按照公益性和家庭合理分担教育成本的原则,统筹考虑政府投入实际及规范化办园成本、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家庭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第十一条具体规定了保育教育成本具体包含的内容。

(五)适度调整公办园收费标准。此次对幼儿园收费政策的调整,考虑到各类集体办园的实际困难,《办法》第十三条对教办园以外的公办园在收费政策上给予了支持,这类公办园保教费标准在同等级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基础上可以上浮,上浮幅度从2012年规定的最高20%进一步提升到最高不超过30%。同时,过去的收费标准对这一类无财政拨款的幼儿园没有明确框定范围,此次明确为两种,一种是自收自支、差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公办幼儿园;另一种是部队、高校、企业(国有集体)、街道、社区举办的公办幼儿园。

(六)较大程度调整民办幼儿园收费管理。修订后的《办法》将民办幼儿园分为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和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明确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同时,对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费行为进行了约束规范。第十九至二十一条规定,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必须实行公示制度,原则上保持收费标准的相对稳定,要以合同约定的方式与幼儿家长签订协议,明确收费方式、收费标准、收费期限等内容。幼儿园收费标准调整后,对在园幼儿仍然按照入园合同约定的办法收费。

(七)退费方法更加细化。《办法》第二十五条,明确了按月计退方式,从有利于维护家长权益的角度调整了幼儿园保教费退费标准,从现有的最高可退一半提高到可退80%。新增并明确由于幼儿请假、转学、退学、插班等原因,幼儿当月在园天数不足4天(含4天)的,按保教费交费额的80%退还;超过4天但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数一半(含一半,向下取整天数,下同)的,按保教费交费额的50%退还;超过当月法定工作日数一半的,不退还所交保教费。因幼儿园原因(含不可抗力因素影响)造成停课的,幼儿园应当按实际天数退还保教费。因幼儿园刊登、散发虚假招生简章(广告)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造成幼儿退园的,幼儿园应当全额退还收取的保教费,造成幼儿损失的还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八)进一步强化了收费监管。修订后的《办法》第二十四条明确了幼儿园调整保教费、住宿费标准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同时规定,幼儿园降低收费标准的,所有在园幼儿均按照降低后的收费标准执行。插班生保教费按插入班级的收费标准收取。第二十二条明确了公办幼儿园、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按月或者按学期收取,由设区市、县(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确定。收费标准调整自新学年开始执行。第二十八条明确幼儿园应当按照国家学前教育扶困资助的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在园幼儿给予相应的资助。对在公办幼儿园接受保育教育服务的残疾幼儿,免收保教费和住宿费。第二十九、三十条明确了幼儿园收费实行收费报告制度和收费公示制度。第三十三条对幼儿园违规收费的七种行为进行了详细列举,便于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