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解读回应 > 政策解读

规范价格鉴证行为促进市场有序发展——市物价局解读《江苏省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条例》

来源: 发布时间:2012-11-16 字体:[ ]

  《江苏省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条例》已实施三年,为进一步规范涉案财产价格鉴证行为,市物价局就条例内容及相关规定做了详细解读。

  一、条例重要意义
  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以及仲裁机构在办理案件过程中经常涉及到涉案财产价格确认问题,直接关系到罪与非罪的判定和罪行的量定,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和责任的认定。由于社会上各类中介评估机构较多,如果价格鉴证行为缺乏统一规范的管理,将会导致涉案财产价格鉴证工作不能规范有序地开展,既妨碍司法、行政执法、仲裁活动的顺利进行,也极易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条例实施对于规范涉案财产价格鉴证行为,促进司法公正、依法行政和依法仲裁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条例规范的主要内容

  (一)条例明确了涉案财产价格鉴证的概念

  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是指价格鉴证机构接受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仲裁机构的委托,对其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涉及的价格不明或者价格难以确定的有形财产、无形资产和有偿服务进行价格鉴定、认证的活动。  

  (二)关于价格鉴证机构的资质管理
  条例对能够从事涉案财产价格鉴证的机构作了规定,从事涉案财产价格鉴证的机构应当依法取得国家和省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价格评估机构资质。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中心是专门从事涉案财产价格鉴证的机构,属非营利性的事业单位; 

  ()关于价格鉴证人员的资格管理
 由于各类评估资格证书人员众多,多头管理的现象较为严重,国务院412号令保留了对价格鉴证师注册及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的行政许可,规定价格鉴证师注册由国家发改委负责实施,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由国家发改委和省级物价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条例对从事涉案财产价格鉴证的人员资格作了如下规定:一是依法取得国家颁发的价格鉴证师资格证书人员,经国家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登记后,可以执业。二是取得国家颁发的价格评估相关专业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按照《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国家或者省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后,也可以从事涉案财产价格鉴证。
  (四)关于价格鉴证程序
  1、刑事案件及行政执法案件中的涉案财产价格鉴证,关系到罪与非罪的判定和罪行相适应原则的体现,具有很强的社会公益性,体现了国家公权利的行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中心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公益性事业单位,此类案件中的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是价格认证中心的法定职责。
  2、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仲裁案件中的涉案财产价格鉴证,特别是民事、仲裁案件应当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当事人对价格鉴证机构协商一致的,办案机关应当按照当事人的协商意见确定价格鉴证机构。
  3、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仲裁案件中的涉案财产价格鉴证,当事人协商不一致的,办案机关(机构)应当采用随机选择的方法确定价格鉴证机构。价格认证中心及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价格鉴证机构均有被办案机关随机选择的权利。省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依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资质、资格的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机构和价格鉴证人员名册。
  为了防止委托机关、鉴证机构在实施涉案财产价格鉴证过程中出现违规操作、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条例对办案机关(机构)的委托行为,价格鉴证机构的鉴证行为、操作规程以及补充鉴定、重新鉴定等程序均作出了规定。
  (五)关于法律责任
  为规范价格办案机关(机构)的委托行为及价格鉴证机构、价格鉴证人员的鉴证行为,条例分别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对未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机构,擅自从事涉案财产价格鉴证的,其出具的鉴证结论无效,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相应幅度的罚款;价格鉴证机构、价格鉴证人员如有条例列举的违法行为的,其出具的涉案财产价格鉴证结论无效,并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给予相应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依法吊销其相应的资格、资质证书;对办案机关(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行为也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